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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5/3/4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省定二类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为1650元/月;调整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自市人社局官网)

                                     2015年2月17日


来源:转载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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